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鼓励高等学校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兵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支持退役士兵接受系统的高等教育,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国家对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实行国家教育资助。为进一步做好我校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工作,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
第三条 应征入伍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实行代偿;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我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我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对退役后,自主就业,通过全国统一高考考入我校并到校报到的入学新生,实行学费减免。
第四条 下列学生不享受以上国家资助:
(一)在校期间已通过其他方式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
(二)定向生(定向培养士官除外)、委培生和国防生;
(三)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或招收士官到部队入伍的学生。
第二章 标准及年限
第五条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本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第六条 获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应当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
第七条 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在校生应征入伍后,国家助学贷款停止发放。
第八条 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或学费减免资助期限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一个学制期。对复学或入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的不在学费减免范围之内;攻读更高层次学历后二次入伍,可以类比第一次入伍享受更高层次学历教育阶段的资助。
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或学费减免的年限按照国家对本科、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完成规定的修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接续完成规定的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退役后考入我校的新生,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
对本硕连读学制学生,在本科或硕士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本科或硕士规定的学习时间实行入伍资助。本硕连读、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分别按照完成硕士和第二学士学位阶段学习任务规定的学习时间计算。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九条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应征报名的学生登录全国征兵网,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资助申请表I》(附件2,以下简称《申请表I》,一式两份)并提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同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偿还贷款计划书。
(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会同财务处等有关部门对《申请表I》中学生的资助资格、标准、金额(如有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校联系贷款经办银行或贷款经办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确认贷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在《申请表I》上加盖公章,一份留存,一份返还学生。
(三)学生在征兵报名时将《申请表I》交至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学生被批准入伍后,县级征兵办对《申请表I》加盖公章并返还学生。
(四)学生将《申请表I》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报送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五)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收到学生报送的《申请表I》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后,对各项内容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及时向学生进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对于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由学校按照还款计划,一次性向银行偿还学生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学费部分),并将银行开具的偿还贷款票据交寄学生本人或其家长。偿还全部贷款后如有剩余资金,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原则上为学生在校时开立的农行卡账户)。
对于在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由学校根据学生签字的还款计划,将代偿资金一次性汇至学生制定的地址或账户。
第十条 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或入学的学生和退役后考入我校的入学新生,到学校报到后向学院(部)一次性提出学费减免申请,填报《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II》(附件3)并提交退役证书复印件。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及时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学费减免手续,逐年减免学费。
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的学生,在获得学费减免资格后,须于每学年初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所在学院出具的报到证明,方可享受本年度学费减免。
第十一条 入伍资助资金不足以偿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与经办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偿还剩余部分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二条 应征入伍服兵役的往届毕业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应由学生本人继续按原还款协议自行偿还贷款,学生本人凭贷款合同和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银行凭证向学校申请代偿资金。
第四章 资金拨付和管理
第十三条 每年10月31日前,学校将本年度入伍资助经费使用等情况,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第十四条 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资金,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制度规定支付。各有关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支付资助经费,确保国家资助政策及时落实到位。
第十五条 学校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对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或截留、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的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因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学生,以及因拒服兵役被部队除名的学生,学校取消其受助资格。
第十七条 被部队退回或除名并被取消资助资格的学生,如学生返回其原户籍所在地,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生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如学生返回我校,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由我校会同退役安置地县级征兵办收回。学校在收回资金后,及时上交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收回资金按规定作为下一年度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经费。
第十八条 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国家建设需要、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因病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要退役等原因,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的学生,仍具备受助资格。其他非正常退役学生的资助资格认定,由学校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同级教育部门确定。
第十九条 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按照规定要求,对入伍资助学生的申请进行认真审核,及时办理补偿代偿和学费减免。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实施细则》(中矿大京学字〔2019〕1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