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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本科生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
发表时间:2016/1/2 10:56:1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我校本科生国家助学金(以下称:国家助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资助我校全日制本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我校国家助学金的名额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确定。在校内分配国家助学金名额时,对地矿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予以适当倾斜。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3000元。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评审学年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且生活俭朴。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八条  学生根据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第九条  学院根据学生申请情况,结合申请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及在校期间表现等,组织院级评审,评审结果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各学院评审结果,组织校级评审。评审结果经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四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学校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十二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学院及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学院核实后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并从当月起停止发放国家助学金:

1.弄虚作假,提供的家庭经济情况或本人生活状况与实际不符。情节严重者,学校追缴其已发助学金,并按我校《学生手册》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2.用国家助学金请客酗酒或奢侈浪费等;

3.受助期间发生违法违纪行为。

追回或停发的助学金进入学校专款账户,下学年使用。

第十四条  各学院要加强对受助学生的指导和教育。受助学生应在不影响学习的前提下,积极参加公益活动,努力学习,用真才实学回报国家、社会和学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中矿大京学字〔20073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