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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施细则(修订)
发表时间:2022/10/13 16:07:37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中央高校应届毕业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下简称补偿代偿,下同)。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精神和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国家实行补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含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毕业生是指我校全日制本科生(含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西部地区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中部地区是指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

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基层单位是指:

(一)工作地点在县以下(不含县政府所在地)乡(镇、街道);

(二)工作地点在县级的乡(镇、街道)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县级以上(含县级)各局(委员会、办公室)、高等学校、公安机关支队级以上(含支队级)等不属于基层单位;金融、通讯、烟酒、飞机及列车乘务、房地产及其相关产业等特殊行业,不属于基层单位。

第二章  申请条件及补偿代偿金额

第六条  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我校毕业生,可申请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三)毕业时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第七条  补偿代偿金额,本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补偿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标准实行补偿代偿。

第八条  本科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第九条  国家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获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采取分年度补偿代偿的办法,学生毕业后每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1/3,3年补偿代偿完毕。

第三章  补偿代偿工作程序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毕业生,按以下程序申请补偿代偿:

(一)符合条件的毕业生于每年6月20日前,向所在学院(部)递交《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附件2)和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署的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的就业协议。

(二)学院(部)认真审查学生的申请材料,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三)财务部门对毕业生本人实际交纳的学费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情况进行审查。

(四)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汇总,将符合条件的毕业生相关材料在每年6月底前集中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五)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接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确定的获得学费补偿的学生名单后,公布获资助学生名单,同时通知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人事部门及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

(六)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全国资助管理中心审批结果,分别做出补偿学费学生名单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名单给财务处。

(七)财务处根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供的学费补偿名单进行补偿。

对于补偿学费学生,财务处在扣除学生所欠学费后,将余下的补偿金划入学生提供的补偿代偿账户。

第十一条  对存在“二次定岗”的毕业生,学校在毕业生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并经审查后,于当年12月底前将申请材料集中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第四章  学校各相关部门职责

第十二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做好补偿代偿的审核、汇总和报送工作;建立、维护和管理学费补偿学生信息档案;宣传国家补偿代偿资助政策。

第十三条  财务处负责国家补偿代偿金的收入、支出及账目核算。

第十四条  各学院(部)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协调安排下开展补偿代偿工作。

第五章 补偿代偿毕业生管理

第十五条  获得补偿代偿资格的毕业生,每年须在5月底前将《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在职在岗情况调查表》书面报送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并联系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确认。符合条件的,方可继续获得补偿代偿

第十六条  除因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而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外,对于未满3年服务年限,提前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的我校补偿代偿毕业生,应及时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取消补偿代偿资格。

对于取消学费补偿资格的毕业生,学校将及时有关情况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从当年开始停止对其学费的补偿。

对于取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改由其本人负责偿还余下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对于不及时向学校提出取消补偿代偿资格申请、提前离岗的毕业生,一律视为严重违约,国家有关部门要将其不良信用记录及时录入国家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相关数据库。

第十七条  学校在收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拨付的补偿代偿资金后,应于15个工作日内返还给毕业生本人或代为偿还给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

第十八条  对于弄虚作假的补偿代偿毕业生,一经查实,除收回国家补偿代偿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施细则》(中矿大京学字〔2019〕1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