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2016年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续放确认工作已开展,现将具体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安排
1.各学院安排《2016年国家助学贷款续放名单》(以下简称《名单》)上的贷款学生核对本人信息;
2.申请续放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在《名单》中的“申请续放”一栏签字(必须本人签字确认,新疆籍生源签名应完整,不得简写),并在《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提款申请审批表(代借据)》(以下简称《代借据》)的“有权人签字”处签字(无本人签字银行将取消放款);
3.申请停放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即本人因参军、休学等原因申请停放贷款)在《名单》中的“申请停放”一栏签字(必须本人签字确认),且在备注栏注明停放原因,并将《代借据》退回(无需签字);
4.各年级辅导员老师应核对名单中是否有遗漏(即学生有贷款,但名单中无此人),如有遗漏,应在名单下方空白处补齐学生信息,并由学生本人签字确认,同时注明是否续放;
5.贷款学生有其它特殊情况应在备注栏中注明。
二、注意事项
1.各学院在工作中应注意,《名单》是以学生办理贷款年度分列的,而非学生入学年度;各年级辅导员应特别关注本年级留级、休学、参军、转专业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2.2016年的助学贷款续放以签字核对后的《名单》为准。助学贷款主要用于缴纳学生本年度的学费及住宿费。如学生已缴纳相关费用或贷款缴费后仍有余款,财务处会将余款打入学生的农行卡中。
3.经办银行将于9月底为贷款学生办理续放。为保证贷款的按时发放,请各学院于9月18日(星期日)下午4点前将学生签字核对后的《名单》、《代借据》交回学生资助管理中心(3号办公楼502)。
如有疑问请联系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联系人:张玥;联系电话:62339193。
附件:2016年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续放名单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016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