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七)除具备以上条件外,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者还应符合我校优秀学生二等奖学金的评选条件。
第三章 评 审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我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与其他奖学金的奖金不可兼得。
第八条 学生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交《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见附件2)。学院对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和初审,推荐名单要向本院师生公示。在广泛征求意见后,将最终推荐名单和有关材料报学生工作处。
第九条 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提出我校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提交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审定,并将审定结果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最终评审结果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