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教育部 民政部 总参谋部 总政治部关于实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的意见》(财教[2011]538号)精神,按照《关于做好2016-2017学年度普通高等学校退役士兵全日制教育学费资助申请审核及材料报送工作的通知》(教助中心[2016]117号)及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学费资助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资助对象及方式
1.资助对象:所有退役后自愿考入我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注意: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学生、9月份退役并于当年9月份入学的退役士兵新生、享受过应征入伍服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政策的学生,不能享受退役士兵教育学费资助政策;以前学历阶段享受过退役士兵教育学费资助政策的学生不能再次享受,如学生本科阶段享受过退役士兵学费资助政策,则其研究生阶段不能再次享受。
2.资助方式:学生按照学年进行申请,每次只能申请当年的学费资助;学生在所申请学年应为在校生;
3.资助标准。全日制本科学生申请金额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学费标准低于8000元的,按实际收费标准申请;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金额最高不超过12000元,学费标准低于12000元的,按实际收费标准申请。
二、申请程序
1.学生申请。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如实填报《2016-2017学年度普通高等学校退役士兵全日制教育学费资助申请表》(以下称“申请表”);
2.学院审核。各学院审核学生提交的《申请表》,并将有关信息汇总至《2016-2017学年度普通高等学校退役士兵全日制教育学费资助学院审核汇总表》(以下称“汇总表”)。
三、工作要求
1.积极宣传政策。各学院要做好退役士兵学费资助宣传工作,特别要加强对入学新生的宣传工作,使考入我校的退役士兵知晓受助的权利。
2.各学院要向学生认真解释《申请表》的填写要求,其中“以前教育阶段是否享受过本政策”的“以前教育阶段”,指低于现教育阶段的各高等教育阶段。各学院应提醒学生填写申请表时不得随意涂改,申请表中关于服役期间的填写应有具体的起始年月。《申请表》不得由他人代填。
3.退役士兵学费资助采取“先免后补”方式。学校将先免除符合资助条件的退役士兵学生应资助的学费,待审核后,中央财政按程序将退役士兵学费资助资金拨付给学校。
4.报送时间及联系方式。各学院于9月18日(星期日)前将有关材料(纸质版、电子版各一份,相关表格可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网站下载)报送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3办公楼502)。
如有疑问,请联系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联系人:张玥;联系电话:62339105。
特此通知。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016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