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根据《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合作协议》精神和相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由中央财政或地方财政贴息,用于借款学生在国内高等学校就读所需学费和生活费的助学贷款。
第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采取一次申请、一次授信、分期发放的管理方式。
第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目的是帮助经济确实困难的学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和基本生活费,以完成学业。
第四条 为保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在我校顺利开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统一管理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第五条 本操作规程中贷款人为中国银行北京中关村科技园区支行,借款人为我校申请贷款的学生。
第六条 贷款对象为在我校就读的全日制本科学生、研究生。
第七条 申请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未成年人须由其法定监护人出具书面同意书);
(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学习刻苦,能够完成学业;
(四)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生活费);
(五)经所在学院审查合格后推荐。
第三章 贷款的期限、利率和限额
第八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按相关规定提交以下材料:
(一)学生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学生本人学生证或录取通知书复印件;
(三)学生本人户口迁移证明复印件(若未办理户口迁移,无需提供);
(四)父母身份证复印件;
(五)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及借款人同法定监护人的关系证明;
(六)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可登录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网站下载);
(七)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
第九条 国家助学贷款期限为学制剩余年限加13年确定,最长不超过20年。
第十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执行,在贷款期内,如遇法定利率调整,贷款期限在一年内(含一年),按合同约定利率计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则从次年贷款发放日的对应日起按调整后的利率档次执行。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额度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全日制本专科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8000元,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12000元。
第四章 还款方式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实行借款人在校期间100%由财政贴息(即借款学生在校期间不需自付利息),借款人毕业后的贷款利息和罚息由其本人全额支付。
第十三条 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学校组织借款学生可自主选择毕业后36个月内(即宽限期内)的任何一个月起开始还贷款本金,也即宽限期内借款学生可以只还贷款利息,不还贷款本金。但借款学生毕业之日起36个月后必须开始偿还贷款本金,毕业后13年内必须还清全部贷款。
第十四条 借款学生可以提前部分或全部还款,但必须在还款前15天向银行提交书面申请。
第十五条 借款学生毕业后1年内,可以向银行提出一次调整还款计划的申请,包括调整还款方式。
第五章 贷款的变更
第十六条 贷款学生的贷款金额确定后,在借款期限内不变,中途要求终止借款,须提前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同意后由学生工作处向经办银行申请终止贷款发放。
第十七条 借款学生在学校期间发生退学、转学、休学、出国、被开除学籍等中止学业的事件,学院应及时以书面报告的形式上报学生工作处,由学生工作处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银行。
第十八条 贷款银行在接到学校提交的书面通知后,要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并有权采取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
第十九条 借款学生毕业后申请出国留学的,借款人要主动通知贷款银行并一次性还清贷款。
第六章 展期办理
第二十条 借款学生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可申请贷款展期,并在毕业前30日向原就读学校递交贷款展期申请,由原学校审核通过。
第二十一条 借款学生申请的贷款展期后,若累计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的,从展期之日起,按新的期限利率执行。
第二十二条 借款学生贷款展期期间的贴息,按借款学生原所在学校的隶属关系,由财政部门继续按在校生实施贴息。
第七章 贷款的违约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如有下列行为时属于违约行为:
(一)借款人未能或拒绝按《借款合同》条约规定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和应支付的其他费用;
(二)借款人未能或拒绝按《借款合同》条约规定用途使用贷款;
(三)借款人在申请资料中的陈述发生重大失实,或提供虚假资料,或隐瞒重要事实,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四)借款人被学校开除、经学校同意休学或自行离校;
(五)借款人毕业后在变更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址后30天内未将变更的有效联系方式通知贷款人;
(六)借款人在毕业后没有与贷款人联系达一年以上(含一年);
(七)借款人拒绝或阻挠贷款人检查其贷款使用情况;
(八)借款人在贷款期间的其他违约行为。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在贷款期间发生任何上述违约事件,贷款人可采取以下任何一项或全部措施:
(一)要求借款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二)停止发放尚未使用的贷款;
(三)在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利息;
(四)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包括有权直接从借款人账户中扣收);
(五)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违约人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毕业学校及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
(六)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生、全日制研究生。
第二十六条 本操作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