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
为确保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疆籍少数民族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新疆教育厅设立专项资助金对他们进行资助。根据《内地高校新疆籍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现开展2017-2018学年新疆籍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申请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一、资助对象
新疆籍少数民族在校本科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原则上应为经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坚持“五个认同”;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3.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决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维护祖国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
4.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大学生守则;
5.学习刻苦努力,积极进取。积极参加学校各项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取消资助:
1.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各种处分的;
2.参加宗教活动,穿戴宗教服饰的;
3.休学或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的;
4.谎报家庭经济情况或本人生活状况的;
5.有其他不符合大学生行为规范言行的。
二、资助标准
本年度资助分为A、B两部分,分别占资助总额的80%和20%。
1.A部分划分为一档、二档、三档三个档次,分别按家庭经济困难等级对应的特殊困难、困难、一般困难给予发放,金额按5:4:3进行差额发放;
2.B部分按上学年综合测评成绩(大一学生依据第一学期加权平均成绩)分一等、二等、三等,分别按学习成绩班级排名前30%、30%-50%、50%-80%给予发放,金额按4:3:2进行差额发放;
3.学生获得的资助额度为A、B两部分资助金之和。对于学习主观不努力,两门主要课程(必修课)补考不及格者取消B部分资助。
三、资助程序
1.学生申请
学生向所在学院递交《2017-2018学年新疆籍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申请表》(附件一,1份);
要求:据实填报,字迹清晰,申请理由不少于200字;
2.学院初审
各学院对申请学生是否符合申请条件进行严格审查;审核学生填报信息,确保家庭经济认定情况和成绩排名等信息准确无误;初审无误后,填写《2017-2018学年新疆籍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申请汇总表》(附件二,1份),并于2018年4月13日(星期五)前将学生相关材料(纸质版、电子版)报送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公三号楼502);
3.学校审核及发放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信息汇总和审核,确定最终资助名单及额度,并进行不少于三个工作日的校内公示(注:为保护学生隐私,超出公示期的公示将删除)。公示无异议后,交由财务处将补助一次性打入学生银行账户。
四、工作要求
1.对于公示后发生限制条件行为的同学,将扣发相应的资助金。学校扣发的资助金并入下一学年新疆教育厅划拨款项使用,并将扣发资助的函报新疆教育厅备案;
2.各学院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认真核实本院新疆籍学生的各项数据,并以此为契机鼓励新疆籍少数民族学生努力学习、积极进步。
如有疑问,请联系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特此通知。
附件:1. 2017-2018学年新疆籍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申请表
2. 2017-2018学年新疆籍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汇总表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018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