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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实施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21/3/17 16:18:59      

第一章    

第一节  制定目的

为落实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机制,切实帮助特别困难的毕业借款学生解决经济困难,规范还款救助操作,根据《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教财〔2015〕7号)精神,制定本实施管理办法。

第二节  主要内容

本实施管理办法适用于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以下简称“助学贷款”),主要内容包括基本要求、救助对象及条件、操作流程和其他工作等。

一、基本要求。明确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机制的资金来源,规范资金管理和账户管理;明确相关单位的管理职责。

二、救助对象及条件。明确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机制的救助对象,需要满足的条件,以及需要准备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操作流程。规范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机制的操作流程,明确初审和复核各环节工作、学院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职能与责任。

四、其他工作。规范救助完成后的失信惩戒和档案管理等其他相关事项。

第三节  概念界定

一、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指按照国家政策要求,通过学校向银行申请办理的,享受财政贴息的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二、借款学生:指通过学校和经办银行的审核,在校期间获得过助学贷款的全日制本科、研究生在校生或毕业生。

三、还款救助:学校还款救助资金专项,为偿还贷款特别困难的毕业借款学生代偿全部或部分助学贷款本息。

四、受理机构:指组织办理助学贷款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五、申请人:指向学校提出助学贷款还款救助申请的借款人。

六、被救助人:指通过还款救助申请和审查,获得助学贷款还款救助资金的借款人。

第四节  其他事项

本实施管理办法由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一节  救助资金

还款救助机制的资金来源为:学校还款救助资金专项。

第二节  职责分工

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学校还款救助机制落实工作,主要包括救助资金专账的设立,资金的归集、保管和统筹使用,组织学院开展受理还款救助申请,汇总全校还款救助申请材料和信息,并进行集中复审。

与银行沟通,做好还款救助的后续工作,并将相关情况告知学院和学生。

二、学院

学院负责本院助学贷款还款救助受理工作,归集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对材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初审,指导申请人补充完善提交材料,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报送初审合格申请人名单及相关材料。

第三章  救助对象及条件

第一节  救助对象

救助对象包括五类借款学生:

一、死亡、失踪的毕业借款学生;

二、因故丧失劳动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毕业借款学生;

三、本人或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毕业借款学生;

四、本人或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毕业借款学生;

五、经济收入特别低,确实无力按期偿还贷款的毕业借款学生。

第二节  救助条件及需要提供的要件

一、死亡、失踪类

申请人需要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借款学生死亡、失踪证明以及居民户口注销证明。

二、丧失劳动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类

1.丧失劳动能力的借款学生,申请人需要提供县级以上(含县级)劳动鉴定委员会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中一级至四级标准出具的对借款学生劳动能力鉴定证明。

2.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借款学生,申请人需要提供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法院宣告借款学生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判决书。

三、遭遇重大自然灾害类

必须于受灾当年提出申请,申请人需要提供借款学生本人或家庭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因灾导致经济遭受重大损失的相关证明。

四、患有重大疾病类

借款学生本人或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的,需要符合当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重大疾病保障的条件,申请人提供相关医保报销凭证和病历复印件。

五、经济收入特别低

1.毕业借款学生本人是建档立卡贫困户,且未就业或就业后收入低于国家(或本省)公布的贫困线的,申请人需持《扶贫手册》等有效证件到相关基层机构办理。

2.毕业借款学生本人非建档立卡贫困户,还本宽限期后收入仍低于国家(或本省)公布的贫困线的,申请人需要提供借款学生本人户籍或居住所在地村、居委会或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证明。

第三节  救助原则

一、救助重点

原则上,还款救助机制重点救助第一至第四类借款学生。第一、第二类借款学生,原则上必须给予救助。第三、第四类借款学生,原则上优先给予救助。

二、救助标准

第一、第二类借款学生,可以申请一次性代偿全部应还本息;后三类借款学生,只能申请代偿当年应还本息。

国家鼓励被救助人待经济状况好转后,根据本人经济能力,全额或部分返还代偿资金,返还资金将全部存入还款救助资金专账,专项用于以后救助工作。

第四章  操作流程

第一节  申请受理

一、申请办理

1.符合救助条件的借款学生,申请人可以向学校提出还款救助申请。其中,生源地助学贷款向生源地助学贷款归属地受理机构提交申请,校园地助学贷款向学校提出申请。

2.对于获得过两种助学贷款的,需要按照助学贷款合同种类和归属地,分别向相关机构提出申请。

3.还款救助申请人应是助学贷款的借款人。因死亡、失踪、丧失劳动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重病等原因无法自行提交申请的,可由借款学生的亲属代为办理,代办人需要提供与申请人的关系证明或授权书。

4.申请人在现场办理还款救助申请时,应持身份证、助学贷款合同以及其他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资格初审

1.学院在收到还款救助申请后,需要按照申请条件的不同种类审查相关材料,确保申请要件真实完整。对于材料不完整的,应明确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并协助其办理。学院向申请人讲明,通过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最终审核后,还款救助资金将直接支付给经办银行,用于偿还贷款本息,不会发放给被救助人。

2.在材料审查无误后,学院指导申请人填写《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申请表》。其中,第一至第四类情况的申请人,填写《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申请表Ⅰ》(附表1);第五类情况的申请人,填写《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申请表Ⅱ》(附表2)。

3.学院在完成材料审核后,可通过实地走访、入户调查、电话访问、校地联动、家校联动等多种方式完成初审,并根据实际情况,在适当范围内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公示。

4.初审完成后,学院将通过初审的申请表汇总,填写《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校园地助学贷款还款救助申请汇总表》(附表3),连同申请人填写《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申请表》,一并上报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二节  复审及资金划付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归集全校助学贷款还款救助申请后,汇总复审,将复审通过的被救助人相关材料提供给经办银行,并将救助资金从还款救助资金专账划拨至经办银行助学贷款还款专用账户。

第五章  其他工作

第一节  失信惩戒

还款救助申请人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于虚构救助理由,伪造相关要件,骗取助学贷款还款救助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学校将在适当范围内进行通报,并将有关情况函告申请人所在单位及经办银行,经办银行将申请人纳入失信人执行名单;对于申请金额较大、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二节  档案管理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存档。还款救助档案单独成盒,与助学贷款其他信贷档案分开编号管理。

第三节  信息安全

学校和经办银行要切实做好还款救助信息安全工作,规范还款救助信息的审核、查阅、复印、流转、公示、存档等操作,杜绝信息外泄现象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