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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操作规程(2025版)

作者: 日期: 2026-03-13 浏览次数: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操作规程(2025版)

第一章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根据《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合作协议》《财政部 教育部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8号)精神和相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指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金融机构向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信用贷款,优先用于支付在校期间学费和住宿费,超出部分可用于弥补日常生活费。

第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采取在校学习的学生每学年申请并签署借款合同、经办银行发放贷款的办法申请贷款学生,可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如实完整填写申请信息,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学校可以分批次为申请贷款学生办理国家助学贷款。

第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目的是帮助经济确实困难的学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和基本生活费,以完成学业。

第四条 为保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在我校顺利开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统一管理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第五条 本操作规程中助学贷款经办银行为中国银行北京中关村科技园区支行。

第六条 贷款对象为在我校就读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第七条 申请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未成年人须由其法定监护人出具书面同意书);

(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五)家庭经济困难,所能筹集到资金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

(六)经所在学院审查合格后推荐。

第八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按相关规定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人学生证或入学录取通知书;

(二)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卡);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及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

(三)经学生本人确认的《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四)采用线下模式的,还需填写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

第九条 国家助学贷款期限为学制剩余年限加15年确定,最长不超过22年。

第十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70个基点执行。在贷款期内,如遇法定利率调整,则按照最新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一条 学生根据实际情况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额度,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含第二学士学位学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20000元;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25000元。学生申请的国家助学贷款应优先用于支付在校期间学费和住宿费,超出部分可用于弥补日常生活费。

 贷款申请和发放

第十二条 助学贷款采用线上模式申请的助学贷款。先由学生在国家助学贷款系统提交申请,并报送申请信息至所在学院,学院汇总名单信息,核实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资格后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再由银行审批。

第十三条 学生工作处收到学生申请后,对其家庭经济困难资格进行复核确认。若申请信息有误或提交的材料有差错和遗漏,需退回并要求其更正或补充,并按规定时完成审核。

第十四条 经办银行应根据贷款政策要求,审核学生提交材料的合规性、完整性以及信用征信情况,在申请信息和证明材料完备后,按规定时间完成贷款审批。若学生申请信息有误或提交的材料有差错和遗漏,退回并要求其更正或补充。经办银行完成贷款审批后,学生需在线完成借款合同签约,提交至学校进行入学确认。

第十五条 学生工作处对学生入学报到注册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根据学生所需学费、住宿费金额对申请的贷款金额进行审核和调整。如入学信息真实,学费、住宿费无误,将通过国家助学贷款系统完成学生入学确认。

第十六条 经办银行应在学校完成入学确认后按照双方约定的放款时间,将学生的贷款资金中学费和住宿费部分划入学校指定的账户,将贷款资金中生活费部分划入学生在中国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

 还款方式

第十七条 国家助学贷款实行学生在校期间100%由财政贴息(即借款学生在校期间不需自付利息),学生毕业后的贷款利息和罚息由其本人全额支付。

第十八条 学生毕业当年不再继续攻读学位的,根据就业情况和收入水平,自主选择还本宽限期,即毕业后60个月内的任何一个月起开始进入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期,具体事宜由毕业学生在办理还款确认手续时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由经办银行审批。还本宽限期内学生只需偿还利息,无需偿还贷款本金。如毕业学生未自主选择毕业后的60个月内的任何一个月起开始进入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期,则应毕业后的第61个月起开始进入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期。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学生再读学位毕业后,仍可在还款期内享受还本宽限期。

第十九条 有条件的学生可提前偿还贷款,学生可通过线上渠道完成提前偿还贷款操作,也可通过向经办银行申请办理。对提前偿还的贷款部分,经办银行按贷款实际期限计收利息,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经办银行同意提前偿还的贷款部分,借款学生不得要求再次提用。

 贷款的变更

第二十条 学生的贷款金额确定后,在借款期限内不变,中途要求终止借款,须提前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由学生工作处向经办银行申请终止贷款发放。

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学。学生转学时,必须与经办银行办理完备的还款确认手续后,学校方可为其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期间发生退学、休学、出国(境)、被开除学籍、死亡及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学院应及时以书面报告的形式上报学生工作处,由学生工作处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银行。学生与经办银行办理完备的手续后,学校方可为学生办理相应手续。

学生在校期间,因不可抗力等原因休学的,经学校审批同意后,可申请休学贴息,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借款学生可通过线上渠道申请休学贴息,也可向学校申请休学贴息。

第二十三条 经办银行在接到学校提交的书面通知后,有权按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

第二十四条 学生毕业后申请出国留学的,要主动通知经办银行并一次性还清贷款。

 展期办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毕业后,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可申请继续贴息,办理贷款展期。流程为:借款学生在线上渠道上传提交录取通知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资料,完成继续贴息申请,学校承办机构和经办银行审核完毕后,在电子渠道向借款学生展示签署完毕后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助学贷款调整还款计划及贴息申请书》。

第二十六条 学生贷款展期期间的贴息,按原所在学校的隶属关系,由财政部门继续按在校生实施贴息。

第七章 贷款的违约

第二十七条 学生如有下列行为时属于违约行为:

(一)学生未能或拒绝按《借款合同》条约规定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和应支付的其他费用;

(二)学生未能或拒绝按《借款合同》条约规定用途使用贷款;

(三)学生在申请资料中的陈述发生重大失实,或提供虚假资料,或隐瞒重要事实,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四)学生被学校开除、未经学校同意休学或自行离校;

(五)学生拒绝或阻挠经办银行检查其贷款使用情况;

(六)学生在贷款期间的其他违约行为。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贷款期间发生任何上述违约事件,经办银行可采取以下任何一项或全部措施:

(一)要求学生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二)停止发放尚未使用的贷款;

(三)在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利息;

(四)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包括有权直接从学生账户中扣收);

(五)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违约人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毕业学校及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

(六)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九条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第三十条 本操作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原《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操作规程(2019版)》(中矿大京学字〔2019〕17号)同时废止。


附: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助学贷款业务操作流程

2.贷款申请及发放流程简图

3.贷款还款流程简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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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助学贷款业务操作流程

为加强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规范业务操作,保障工作时效,实现业务精细化管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形成了一套快速、高效的业务操作流程,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保证了国家助学贷款业务有序、健康发展。同时,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投产全线上化国家助学贷款系统,实现国家助学贷款线上申请、在线审核、线上继续贴息、还款等业务流程。该项业务主要流程如下:

一、贷款申请及发放阶段

1.学生在线上渠道提出贷款申请,提供银行所需相关证明材料。

2.高校根据学生线上渠道提交的贷款申请资料,对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资格进行审核,将审核通过的学生贷款信息提交至银行。

3.银行根据贷款政策要求,对学生提交材料的合规性、完整性以及学生信用征信情况等内容进行审批。

4.银行审批通过后,高校承办机构与银行经办机构共同组织符合条件的获贷学生通过线上渠道签署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

5.学生签署借款合同后,高校承办机构及时在国家助学贷款系统对学生入学注册、学费、住宿费等进行入学确认。确认后,银行及时或按照双方约定时间放款。

7.经办银行按要求编制学生名单页后交由高校承办机构盖章,盖章后的学生名单页应按要求进行归档。若高校需留存借款合同,可在经办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系统中下载打印。学生名单页应至少包含借款人姓名、身份证号、合同编号等必要信息。

二、贷款还款阶段

1.银行经办机构向高校承办机构提供当年进入还款期学生名单。

2.银行经办机构与高校承办机构沟通对当年进入还款期学生名单进行确认,组织借款学生完成毕业确认,并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制定还款计划,通过线上或线下渠道签订还款协议和/或《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助学贷款调整还款计划及贴息申请书》。

3.申请继续攻读学位贴息或休学贴息的学生向原高校承办机构提出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高校承办机构审核后,报经办银行确认办理相关贴息手续。

4.借款学生根据还款计划按时还款,并将个人信息变动情况反馈经办银行及高校承办机构。经办银行根据借款学生提供的资料及时更改其个人信息。

5.银行经办机构将根据借款学生欠款情况采用短信、信函等方式进行催收,同时将学生逾期信息反馈高校。

在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开展过程中,银行、高校、学生各自履行相应的职责:

学生职责:

1.按照经办银行要求准备贷款申请材料,确保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有效。

2.与经办银行签署《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助学贷款业务还款协议》《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助学贷款调整还款计划及贴息申请书》,并认真履约,按时足额还款。

3.学生在还款阶段,如遇特殊情况且符合还款救助要求,可向原高校承办机构申请还款救助。

4.及时向经办银行及高校承办机构提供有效的个人信息变动情况。

高校职责:

1.设置专门的机构并配备相应工作人员,负责贷款基本资料审查及签约的组织工作,并在学生名单页加盖公章。采用线上模式的,负责通过国家助学贷款系统上传借款合同印章,对学生入学报到的真实性、所需学费和住宿费的真实性、准确性等方面审核贷款申请。

2.协助银行进行诚信知识、金融安全知识和贷款知识的宣传。

3.配合经办银行对借款学生信息进行确认并对逾期贷款进行催收。

4.高校承办机构与经办银行共同组织开展诚信教育、合同签订、办理还款确认等,高校应无偿提供场地并配合工作。

5.高校承办机构负责审核继续攻读学位贴息或休学贴息学生的申请,收集借款学生提供的相应书面证明材料,审核后报经办银行。

6.高校承办机构负责审核还款救助学生的申请,收集借款学生(或其委托人)提供的书面证明材料,审核后出具救助意见书面材料并报经办银行。

银行职责:

1.负责对高校承办机构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国家助学贷款知识的培训,协助高校共同开展对学生的诚信教育、金融安全知识教育和贷款知识宣传。

2.审核借款学生基本信息、个人征信等,对贷款申请进行审批并按时发放贷款。

3.为继续攻读学位或休学的借款学生及时办理调整还款计划及有关贴息手续。

4.为遇特殊情况的借款学生及时办理还款救助手续。

5.对贷款逾期的借款学生进行催收。

6.为进入还款期学生还款提供相应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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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申请及发放流程简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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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还款流程简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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